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a Netcasting Servic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CNS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境内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志于推动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发展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关于网络视听领域管理和发展的有关要求,参与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维护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切实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服务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功能;坚持守正创新,组织传播网络视听正能量,加强国内外业务和学术交流,积极推动本行业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提高我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网络视听的新期待,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网络强国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传达关于网络视听领域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并组织贯彻落实;

(二)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自律相关工作,加强行风建设,建立健全行规行约,构建行业自律体系;倡导版权保护;共同抵制盗版;

(四)组织本行业从业人员开展法规教育、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开展学术研究与业务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加强与国外相关行业的业务交流,增进理解,促进合作;

(六)协调本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调解纠纷,避免恶性竞争,促进本行业的共同发展;

(七)开展行业内的节目及技术交流活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或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国内外网络视听产品、技术、内容展览,为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渠道;

(八)对行业发展中的重要事件、热点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设性建议,向有关部门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九)组织举办有关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研讨会、市场推广活动及市场调研活动;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的,应为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及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信誉度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教育及学术团体;

(四)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的,应为在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及相关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

第十条 加入本团体的程序:

(一)填报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2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3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